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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來,在“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”理念下,加上各地政府資金政策的支持,中華大地上掀起一股“綠色礦山”建設風潮。但因各地對“綠色礦山”沒有統一評價標準,存在人為主觀因素較為嚴重,導致不同地方的綠色礦山相差較大,不利于綠色礦山建設和評選。
6月1日,自然資源部印發《綠色礦山評價指標》,分別從礦區環境、資源開發方式、資源綜合利用、節能減排、科技創新與智能礦山、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六個方面對綠色礦山建設水平進行評分,一共105個指標,總分1000分,指標具體詳細可操作性強,有利于礦業權人依照指標表建設綠色礦山。
先決條件屬于否決項,有一項達不到要求,則不能參與綠色礦山遴選工作,各省(區、市)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增加否決項。
一是《營業執照》《采礦許可證》《安全許可證》證照合法有效;二是近三年內(自本次遴選通知下發之日起前三年),未受到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部門行政處罰,或處罰已整改到位(相關管理部門出具證明),且未發生過重大安全、環保事故;三是礦山參加遴選期間,礦業權人應進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,且未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;四是礦山正常運營,且剩余儲量可采年限(按儲量年度報告)不少于三年;五是礦區范圍未涉及各類自然保護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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